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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舉權   [bèi xuǎn jǔ quán]

[被選舉權]基本解釋

當選為代表或擔任一定職務的權利

[被選舉權]詳細解釋

  1. 公民依法當選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被選擔任一定職務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第二章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 各種組織的成員當選為本組織的代表或領導人的權利。

[被選舉權]百科解釋

被選舉權是指國公民被選任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各國一般對候選人的資格設有比選民資格更為嚴格的限制。被選舉權是聯合國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所確定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與該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不同的是,被選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締約國境內具有締約國國籍的公民,而不是該公約所規定的在締約國境內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因此,相對於其他人權來說,被選舉權是作為現代民主社會中的一項特殊權利而存在的,是一種公民才能享有的“特權”。 更多→ 被選舉權

[被選舉權]英文翻譯

eligibility for election; right to be el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