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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鹽   [cán yán]

[蠶鹽]基本解釋

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農村按戶配售食鹽的制度。二月育蠶時按戶配鹽,六月新絲上市,繳納夏稅時收錢,故稱。《資治通鑑·後晉高祖天福七年》:“先是 河 南、北諸州官自賣海鹽,歲收緡錢十七萬;又散蠶鹽斂民錢。” 胡三省 注:“蠶鹽所以裛繭。 唐 天成 二年,敕:每年二月內一度俵散蠶鹽,依夏稅限納錢。” 宋 陸游 《村興》詩:“園丁上牛米,村婢博蠶鹽。”《續資治通鑑·宋太祖建隆二年》:“官鹽闌入禁地貿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

[蠶鹽]詳細解釋

  1. 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農村按戶配售食鹽的制度。二月育蠶時按戶配鹽,六月新絲上市,繳納夏稅時收錢,故稱。

    《資治通鑑·後晉高祖天福七年》:“先是 河 南、北諸州官自賣海鹽,歲收緡錢十七萬;又散蠶鹽斂民錢。” 胡三省 註:“蠶鹽所以裛繭。 唐 天成 二年,敕:每年二月內一度俵散蠶鹽,依夏稅限納錢。” 宋 陸游 《村興》詩:“園丁上牛米,村婢博蠶鹽。”《續資治通鑑·宋太祖建隆二年》:“官鹽闌入禁地貿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

[蠶鹽]百科解釋

五代至南宋,官府在農村實行按戶配售食鹽的制度。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八:“以官鹽貸於民,蠶事既畢,即以絲絹償官,謂之蠶鹽。”五代後唐就有了這種配售制度,宋代繼續實行。蠶鹽的配售辦法是“以版籍度而授之”。就是按照農村戶籍配給食鹽,在徵收夏稅時,農民用絲絹(後改為折錢)向官府繳納;並規定不許貨賣,不許帶入城市。這種制度,在距離產鹽區較遠的農村,有著保證食鹽供應的作用。但在蠶鹽折價上出現流弊:原來規定每斤蠶鹽折錢一百文,改為以糧輸納,一百文折繳小麥二斗五升,再以麥價按每斗一百四十文計算,這一來每斤蠶鹽就要繳三百五十文。官府這樣套折,弊竇叢生,使農民不勝負擔。在慶曆元年(1041年)以後,行銷海鹽... 更多→ 蠶鹽

[蠶鹽]英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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