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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分田   [zhí fèn tián]

[職分田]基本解釋

古代按品級授予官吏作俸祿的公田。 北魏 太和 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級分給公田,為授職分田之始。 隋 時已有職分田之稱,以後歷代相沿,唯授田數量各有增減。職分田於解任時移交後任,不得買賣。官吏受田佃給農民耕種,收取地租。 明 以後廢除,但仍有養廉田、莊田等名目。《隋書·食貨志》:“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五品,則為田三頃,六品二頃五十畝。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亦省稱“ 職田 ”。 唐 白居易 《議百官職田策》:“臣伏以職田者,職既不同,田亦異數。” 宋 王安石 《戶部郎中贈諫議大夫曾公墓志銘》:“ 揚州 守職田,歲常得千斛,然遣吏督貧民耕,民苦之,公不使耕。” 宋 高承 《事物紀原·利源調度·職田》:“《孟子》曰:‘卿已下必有圭田。’《禮·王制》曰:‘圭田無征。’《周官》亦有大夫之采地。此職田之起也。 晉 有芻藁之田, 後魏 給公田, 北齊 自一品已下各有差。 武德 元年十二月制外官各給職分田,則職田之名, 唐 始有之也。”

[職分田]詳細解釋

  1. 古代按品級授予官吏作俸祿的公田。

    北魏 太和 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級分給公田,為授職分田之始。 隋 時已有職分田之稱,以後歷代相沿,唯授田數量各有增減。職分田於解任時移交後任,不得買賣。官吏受田佃給農民耕種,收取地租。 明 以後廢除,但仍有養廉田、莊田等名目。《隋書·食貨志》:“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五品,則為田三頃,六品二頃五十畝。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亦省稱“ 職田 ”。 唐 白居易 《議百官職田策》:“臣伏以職田者,職既不同,田亦異數。” 宋 王安石 《戶部郎中贈諫議大夫曾公墓志銘》:“ 揚州 守職田,歲常得千斛,然遣吏督貧民耕,民苦之,公不使耕。” 宋 高承 《事物紀原·利源調度·職田》:“《孟子》曰:‘卿已下必有圭田。’《禮·王制》曰:‘圭田無征。’《周官》亦有大夫之采地。此職田之起也。 晉 有芻藁之田, 後魏 給公田, 北齊 自一品已下各有差。 武德 元年十二月制外官各給職分田,則職田之名, 唐 始有之也。”

[職分田]百科解釋

中國古代按官職品級授與官吏作為俸祿的土地。施行於西晉至明初,其間亦曾稱為菜田、祿田、職公田、職分田等。職田是國家掌握的公田,不屬官吏私人所有,只以收穫物或部分收穫物充作俸祿的一部分,官吏離任時要把職田移交給下一任。這種土地嚴禁買賣,也不得換易。 更多→ 職分田

[職分田]英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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