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總制錢是什麼意思,經總制錢的解釋,經總制錢的反義詞近義詞,經總制錢的意思,經總制錢的英文翻譯

經總制錢   [jīng zǒng zhì qián]

[經總制錢]基本解釋

“經制錢”和“總制錢”的並稱, 宋 代的附加雜稅。前者始於 北宋 宣和 年間, 陳遘 以發運使兼經制使督理東南地區財賦,加征賣酒、典賣田宅的牙稅,常賦外的頭子錢,以及其他項目的稅金,稱經制錢。其後 翁彥國 為總制使,效其法別立名目徵稅,稱總制錢。 宋 葉適 《監司》:“提刑司則以催趣經總制錢、印給僧道免丁由子為職,而刑獄寃濫,詞訴繁滯,則或莫之省焉。”《宋史·職官志七》:“﹝ 乾道 ﹞八年,用臣僚言,諸路經總制錢併委提點刑獄官督責。” 清 顧炎武 《讀<宋史·陳遘>》:“然則 宋 之所以亡,自經總制錢,而此錢之興,始於 亨伯 。”亦省作“ 經總錢 ”、“ 經總 ”。 宋 葉適 《黃子耕墓志銘》:“經總制有額無錢,十收六七…… 子耕 會一郡成賦,法應隸經總者,以十年中酌取之,閣免其逋負。錢額均等,故態盡革,更為最矣。” 清 顧炎武 《讀<宋史·陳遘>》:“其後, 葉正則 作《外稿》,謂必盡去經總錢,而天下乃可為,治平乃可望也。”參閱 宋 羅大經 《鶴林玉露》卷七、《文獻通考·征榷六》。

[經總制錢]詳細解釋

  1. “經制錢”和“總制錢”的並稱, 宋 代的附加雜稅。前者始於 北宋 宣和 年間, 陳遘 以發運使兼經制使督理東南地區財賦,加征賣酒、典賣田宅的牙稅,常賦外的頭子錢,以及其他項目的稅金,稱經制錢。其後 翁彥國 為總制使,效其法別立名目徵稅,稱總制錢。

    宋 葉適 《監司》:“提刑司則以催趣經總制錢、印給僧道免丁由子為職,而刑獄寃濫,詞訴繁滯,則或莫之省焉。”《宋史·職官志七》:“﹝ 乾道 ﹞八年,用臣僚言,諸路經總制錢併委提點刑獄官督責。” 清 顧炎武 《讀<宋史·陳遘>》:“然則 宋 之所以亡,自經總制錢,而此錢之興,始於 亨伯 。”亦省作“ 經總錢 ”、“ 經總 ”。 宋 葉適 《黃子耕墓志銘》:“經總制有額無錢,十收六七…… 子耕 會一郡成賦,法應隸經總者,以十年中酌取之,閣免其逋負。錢額均等,故態盡革,更為最矣。” 清 顧炎武 《讀<宋史·陳遘>》:“其後, 葉正則 作《外稿》,謂必盡去經總錢,而天下乃可為,治平乃可望也。”參閱 宋 羅大經 《鶴林玉露》卷七、《文獻通考·征榷六》。

[經總制錢]百科解釋

宋代雜稅經制錢和總制錢的合稱。經制錢始於宣和四年(1122),系經制江淮荊浙福建七路諸司財計(簡稱經制使)陳遘所創,故名。靖康初(1126)廢,建炎三年(1129)恢復,並固定其名色為權添酒錢、量添賣糟錢、人戶典賣田宅增添牙稅錢(每貫增收二十文)、官員等請奉頭子錢(每貫收二十三文,續有增加,後固定為五十六文)、樓店務添收三分房錢等。 更多→ 經總制錢

[經總制錢]英文翻譯

The total mo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