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代差派平民為官府運輸糧餉稱為穵運。明 焦竑 《焦氏筆乘·安南》:“又如西北邊糧草,全賴 陝西 小民肩擔驢馱,謂之‘穵運’。” 明 沉德符 《野獲編·河漕·宣大二鎮漕河》:“ 宣府 、 大同 二鎮,糧餉運道最苦。 嘉靖 末年,行穵運之法,山谷崎嶇,率三十石而致一鍾,當事者憂之。”《明史·食貨志三》:“凡諸倉應輸者有定數,其或改撥他鎮者,水次應兌漕糧,即令坐派鎮軍領兌者給價,州縣官督車戶運至遠倉,或給軍價就令關支者,通謂之穵運。”
挖。 《清史稿·河渠志一》:“上令取直向南而東,展寬開穵,俾溜勢直注正 河 ,較為得力。”
私自偷挖。 穵,通“ 挖 ”。
謂挖取他人的空缺,使自己提前選用。《醒世恆言·蔡瑞虹忍辱報仇》:“大凡吏員考滿,依次選去,不知等上幾年;若用了錢,穵選在別人前面,指日便得做官,這謂之‘飛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