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而稅
按十分取一的稅率抽稅。 相傳為 夏 商 周 三代的田稅制度。《尚書大傳》卷二:“王者十一而稅,而頌聲作矣。”《論語·顏淵》“盍徹乎” 三國 魏 何晏 集解:“ 周 法十一而稅,謂之徹。”一本作“什一而稅”。 晉 葛洪 《抱朴子·詰鮑》:“十一而稅,以奉公用,家有備凶之儲,國有九年之積。” 宋 陳亮 《送丘秀州宗卿序》:“古者用民,歲不過三日,十一而稅,不立意以罔民利,不喜察以導民爭。” 清 朱大韶 《初稅畝說》:“井田之法,一夫一婦,受田百畝,所謂十一而稅也。”參閱《孟子·滕文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