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付
1.謂依法將可免關押的罪犯,交付親屬或其他適當的人,責令隨傳隨到。 宋 俞文豹 《吹劍四錄》:“太守 吳鶴林 泳 申朝廷,行下 浙東 提刑司,追逮二十七人,分禁 會稽 、 山陰 兩縣,十數年皆死於獄瘟,獨 德用 之妻 郭氏 無恙,責付官醫。”《明律·斷獄下·婦人犯罪》:“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解放日報》1982.3.7:“根據國民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偵詢完畢、可交辯護律師‘責付’出獄的規定,要求立即將被告‘責付’本人。”2.責成交付。《元典章·戶部四·嫁娶》:“本路擬於 史甫 處追徵原欠財錢,責付 劉瑞哥 父收管。” 明 李開先 《四世恩榮錄序》:“其制軸擇日通類,御前頒給。其不在京者,本部領出,收候各官親識及公差人員責付代領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