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聚眾持械毆鬥
猶械鬥。
加刑具押送。 《資治通鑑·唐代宗大曆十一年》:“甲寅, 李勉 械送 李靈曜 至京師,斬之。”《續資治通鑑·宋仁宗慶曆四年》:“甲午,詔 河北 沿邊安撫司械送 遼 駙馬都尉 劉三嘏 至 涿州 。”
用腳鐐手銬等刑具拘禁起來
器械,器具。
泛指刑具。 宋 葉適 《著作正字二劉公墓志銘》:“聽訟,使兩辭自詣,無追呼者。市食掛錢於門,民當其物,持錢而去。邑庭常空,失械索所在。”
謂機智巧謀。
加械於頸。《宋史·楊覃傳》:“時討 李繼遷 ,調發芻糧, 覃 特 皆以苛急促辦為務。 覃 令鉗手, 特 令即械頸,雖衣冠舊族不免。”《續資治通鑑·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 石保吉 ﹞待屬吏不以禮,帥 大名 時, 葉齊 、 查道 皆知名士,悉命械頸以督糧運。”
亦作“ 械鬥 ”。雙方聚眾持械毆鬥。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台灣之役》:“會 漳 泉 二府人之僑居者,各分氣類,械鬥至數萬人,官吏不能彈治。”《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八回:“那回 廣東 的案子,實在是械鬭起的;然而敘起械鬬來,牽涉的人自然不少。” 高雲覽 《小城春秋》第一章:“兩族的頭子都是世襲的地主豪紳,利用鄉民迷信風水,故意擴大糾紛,挑起械鬥。”
古代捆槍成束而編成的渡水之具。
指統一的度量衡制度。
機械工具。
拘繫於囚車。
戴上刑具押送。
枷械等刑具的接合處。
指枷杻之類的刑具。
1.泛指刑具。 2.用刑具拷掠。
器械用具。
拘系押送。
研究機械工具的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