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印度公司   [dōng yìn dù gōng sī]
[東印度公司]基本解釋
英國在東方進行壟斷貿易和殖民擴張的組織。1600年成立,獲好望角以東各國的貿易壟斷權。最初在馬來群島一帶進行香料貿易,後主要在印度活動,建立商館、堡壘,擁有軍隊和艦隊,有權宣戰和媾和,成為一個政權機構。18世紀中期到19世紀中期逐步征服全印度,實行殖民統治,併入侵緬甸、阿富汗和馬來亞等地;向中國走私鴉片,掠得大量財富。19世紀前期對印和對華貿易壟斷權相繼被取消。1858年在印度民族大起義打擊下被撤銷。
[東印度公司]百科解釋
東印度公司,全稱“可敬的東印度公司”(The Honourable East India Company,“ 不列顛東印度公司”或“英國東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簡稱BEIC, HEIC),有時也被稱為約翰公司(John Company),是一個股份公司。1600年12月31日英格蘭女王伊莉莎白一世授予該公司皇家特許狀,給予它在印度貿易的特權而組成。實際上這個特許狀給予東印度貿易的壟斷權21年。隨時間的變遷,東印度公司從一個商業貿易企業變成印度的實際主宰者。在1858年被解除行政權力為止,它還獲得了協助統治和軍事職能。 更多→ 東印度公司
[東印度公司]英文翻譯
英國特許公司。1600年成立,目的在於發展英國對東亞、東南亞和印度的貿易。成立之初是壟斷性的貿易團體,在蘇拉特、馬德拉斯(今稱清奈\[Chennai\])、孟買和加爾各答設有貿易站。原先主要是為了分享東印度的香料貿易,後擴展至棉花、絲綢及其他貨物。1708年合併一家競爭公司後,把名稱從原來的英國貿易商聯合公司改為東印度公司。後來參與政治,18~19世紀成為大英帝國在印度的代理,在次大陸上行使實質權力。19世紀該公司在中國的活動成為擴展英國影響力的催化劑,他們在茶葉貿易中以非法輸出鴉片來償付,終於導致1839~1842年的第一次鴉片戰爭。18世紀末期東印度公司逐漸失去了商業上和政治上的控制權,其自治權在兩次議會法案(1773和1774年)建立起專對議會負責的管理局後被削弱,儘管該法案授予其在領域範圍內享有高度許可權。1873年該公司的法人地位終止。參閱東印度公司(荷蘭)(East India Co., Dutch)和東印度公司(法國)(East India Co., Fren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