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廂官   [xiāng guān]

[廂官]基本解釋

官名。

[廂官]詳細解釋

  1. 官名。

    宋 自 大中祥符 以後,將京城外劃分為若干廂,特置廂官,歸京府統領,受理居民爭鬥訴訟之事,凡情節較輕者,可以直接判決。 南宋 沿以為例,在 臨安 也設廂官。 宋 趙昇 《朝野類要·職任》:“廂官之名,取廊廡間分職佐治之義。”參閱《宋史·職官志六》、《文獻通考》卷六三。

[廂官]百科解釋

宋代官職名。宋初,京師開封府置四廂都指揮使,分管所轄城廂地區煙火盜賊等事,答罪以下可自行處分,當時稱為廂主。神宗熙寧三年(1070),置勾當左右廂公事所,命京朝官曾歷通判、知縣者四人分管京城四廂,凡民間斗訟賊盜杖六十以下者可專決,民間稱為都廂。南宋臨安城內外分南、北、左、右四廂,各置廂官,處理民間訴訟,分使臣十人緝捕在城盜賊,後廢城內兩廂官,僅城外置兩廂。 更多→ 廂官

[廂官]英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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