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亡繼絶
亦作“存亡續絕”。 原謂使亡國復存,絕嗣得續。亦泛指使瀕臨滅亡或已亡者得以繼續存在或延續。《穀梁傳·僖公十七年》:“ 桓公 嘗有存亡繼絶之功,故君子爲之諱也。” 范寧 集解:“存亡,謂存 邢 衛 ;繼絶,謂立 僖公 。”《漢書·吳王濞傳》:“今諸王苟能存亡繼絶,振弱誅暴,以安 劉氏 ,社稷所願也。” 唐 吳兢 《貞觀政要·安邊》:“夷不亂華,前哲明訓,存亡繼絶,列聖通規。” 宋 蘇軾 《宋襄公論》:“ 桓 文 之師,存亡繼絶,猶不齒於 仲尼 之門,況用人於夷鬼以求霸,而謂王者之師可乎?” 明 劉基 《春秋明經·齊仲孫來齊高子來盟》:“而 齊侯 獲存亡繼絶之名於天下。” 清 龔自珍 《古史鉤沈論二》:“天生 孔子 不後 周 ,不先 周 也,存亡續絶,俾樞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