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指女藝人,後指賣淫的女性
娼妓
妓院
1.詈詞。猶言娼妓胚子。 2.指妓女。
從事歌舞的藝人,後多指妓女。
妓院。
元 明 時謂男性優伶。
1.原指以歌舞為業的人家,後謂妓院。唐 盧照鄰 《長安古意》詩:“俱邀俠客芙蓉劍,共宿娼家桃李蹊。”《宣和遺事》前集:“奈何信奸讒賊臣之語,夜宿娼家,荒於酒色。” 郭沫若 《喀爾美蘿姑娘》:“她說她年青的時候住家和‘游廓’相近,娼家唱的歌她大概都記得。”2.指妓女。《花月痕》第四一回:“娼家而死節,名教毋乃褻。人生死知己,此意早已決。”
歌舞女藝人;賣淫的女性。
妓院。《宣和遺事》前集:“近聞有賊臣 高俅 、賊臣 楊戩 ……巧進佞諛,簧蠱聖德,輕屑萬乘之尊嚴,下遊民間之坊市,宿於娼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