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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hé píng gòng chǔ wǔ xiàng yuán zé]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本解釋

1954年4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中首次提出。同年六月 中 印 、 中 緬 總理的聯合聲明中重申並確認五項原則作為國際關係的指導原則。這些原則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這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現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接受,成為處理國與國之間相互關係的基本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詳細解釋

  1. 1954年4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中首次提出。同年六月 中 印 、 中 緬 總理的聯合聲明中重申並確認五項原則作為國際關係的指導原則。這些原則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這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現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接受,成為處理國與國之間相互關係的基本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百科解釋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於1953年12月中國政府同印度政府就兩國在西藏地方的關係問題進行談判,周恩來總理在會見印度代表團時第一次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這五項原則是在建立各國間正常關係及進行交流合作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得到中國、印度和緬甸政府共同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奉行獨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礎和完整體現,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接受,成為規範國際關係的重要準則。 更多→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英文翻譯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