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職位。 宋 葉適 《故禮部尚書龍圖閣學士黃公墓志銘》:“俄知 婺州 ,坐不發 蘭溪 知縣贓罪降職罷。” 清 姚鼐 《<食舊堂集>序》:“先生在 臨安 三年,以吏議降職,遂返 丹徒 。” 魏巍 《東方》第三部第十四章:“師黨委根據批判從嚴、處理從寬的原則,黨內給以留黨察看的處分,行政上降職,到第六連擔任連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