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   [qū gōng suǒ]
[區公所]基本解釋
掌管區、地方自治事務的機關
[區公所]百科解釋
區公所最初是為地方自治團體。民國初年,縣以下機構一般均稱“地方自治團體”,只設一級組織,其名稱沿用清末《地方自治章程》的規定,凡府、廳、州、縣治所在的城廂地區,稱城;人口聚居滿5萬以上的村莊、屯集稱鎮;人口不滿5萬的村莊、屯集稱鄉。城、鎮、鄉均隸屬縣,受縣知事的檢查與監督。袁世凱於1914年下令停辦地方自治而結束。但有些省仍自行規定了縣以下的基層制度,如山西的區、村兩級制,縣以下設區,置區公所,為縣政府的輔助機關。這一制度實為後來全國在縣以下設區的開始。 更多→ 區公所
[區公所]英文翻譯
District Off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