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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論   [bèi lùn]

[倍論]基本解釋

官吏頻犯贓罪,如所犯罪法不等,即以重贓之數併入輕贓,然後折半論罪,稱為倍論。《唐律·名例》:“即以贜致罪,頻犯者並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贜併滿輕贜,各倍論。”注:“倍,謂二尺為一尺。” 長孫無忌 等疏議:“假令縣令受財枉法六疋,合徒三年;不枉法十四疋,亦合徒三年;又監臨外竊盜二十九疋,亦徒三年;強盜二疋,亦合徒三年;受所監臨四十九疋,亦合徒三年。準此以上五處贜罪,各合徒三年,累於‘受所監臨’,總一百疋,仍倍為五十疋,合流二千里之類。”

[倍論]詳細解釋

  1. 官吏頻犯贓罪,如所犯罪法不等,即以重贓之數併入輕贓,然後折半論罪,稱為倍論。

    《唐律·名例》:“即以贜致罪,頻犯者並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贜併滿輕贜,各倍論。”註:“倍,謂二尺為一尺。” 長孫無忌 等疏議:“假令縣令受財枉法六疋,合徒三年;不枉法十四疋,亦合徒三年;又監臨外竊盜二十九疋,亦徒三年;強盜二疋,亦合徒三年;受所監臨四十九疋,亦合徒三年。準此以上五處贜罪,各合徒三年,累於‘受所監臨’,總一百疋,仍倍為五十疋,合流二千里之類。”

[倍論]百科解釋

【詞語】:倍論 【注音】:bèi lùn 【釋義】:1.官吏頻犯贓罪,如所犯罪法不等,即以重贓之數併入輕贓,然後折半論罪,稱為倍論。 更多→ 倍論

[倍論]英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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