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戰爭中活捉的敵方從事戰爭的人員。即戰俘 2.非本意地受(義務、責任或財產)約束的人 3.虜獲
除了國際法或國際協定所規定的幾種例外情況,在戰爭中被交戰國一方所俘獲或拘留的人員
1.作戰中,俘虜的敵方人員和繳獲的裝備、物資、馬匹、檔案等的統稱 2.原子核與基本粒子(如中子、電子)的聚合,可釋放射線或產生核裂變
遣返俘虜。
俘獲拴縛。
殺死和生俘的敵人(以割取左耳計數)。
古代一種禮儀。作戰勝利後在太廟獻俘告成。
見“ 俘馘 ”。
謂遣還俘虜。
俘獲搶劫。 《舊唐書·李密傳》:“入 東都 ,俘掠居人,燒 天津橋 。”《資治通鑑·唐高祖武德二年》:“時 河東 州縣,俘掠之餘,未有倉廩,人情恇擾,聚入城堡,徵斂無所得,軍中乏食。”《新五代史·雜傳·孟方立》:“ 晉 數遣 李存孝 等出兵以窺 山東 ,三州之人俘掠殆盡,赤地數千里,無復耕桑者累年。”
擒獲。
被拘系之俘虜。
戰場上俘獲的敵兵。
俘獲捆綁;俘擄。
古代凱鏇,獻俘太廟,以告成功。
在戰爭中獲取、因而對其擁有所有權的城邑。《左傳·昭公十八年》:“ 許 不專於 楚 , 鄭 方有令政, 許 曰:‘余舊國也。’ 鄭 曰:‘余俘邑也。’” 明 劉基 《春秋明經·鄭伐許鄭伯伐許》:“ 鄭 人蓋以 許 為俘邑久矣,特畏大國而未得逞其志耳。”
投降的俘虜。
指未被處死的俘虜。
見“ 俘虜 ”。
俘獲擒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