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兼   [bìng jiān]
[併兼]基本解釋
1.合併;併吞。 2.兼併;吞併。
[併兼]詳細解釋
合併;併吞。
《墨子·非攻下》:“今天下之諸侯,將猶多皆免功伐併兼,則是有譽義之名,而不察其實也。”《史記·蘇秦列傳》:“毛羽未成,不可以高蜚;文理未明,不可以併兼。”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政事》:“ 江左 造創,豪族併兼。” 清 吳偉業 《茸城行》:“非為仇家告併兼,即稱盜賊通囊槖。”
兼併;吞併。
明 張敬修 《太師張文忠公行實》:“貧民不至獨困,豪民不能併兼。”《東周列國志》第二二回:“ 公子申 果堪主社稷,即當扶立為君,以脩鄰好,不然,便可併兼其地。” 清 林則徐 《清釐福州小西湖界址告示》:“豈忍縱豪右之併兼,而致良農之坐困。”
[併兼]百科解釋
併兼是漢語詞語,指合併、併吞,出自《墨子·非攻下》。 更多→ 併兼
[併兼]英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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