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罪   [fú zuì]
[伏罪]基本解釋
原指受到應有的懲罰;現指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
[伏罪]詳細解釋
服罪;認罪。
《史記·循吏列傳》:“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 宋 葉適 《朝議大夫王公墓志銘》:“ 彭 遂伏罪,一州稱明。”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四》:“婦不知此事先為所偵,遂惶駭伏罪。”
過去未暴露的罪行。
《漢書·元後傳》:“是歲, 新都侯 莽 告 長 伏罪與 紅陽侯 立 相連, 長 下獄死, 立 就國。” 顏師古 註:“伏罪謂舊罪陰伏未發者也。”《東觀漢記·北海靖王劉興傳》:“縣吏 張申 有伏罪, 興 收 申 案論,郡中震慄。”
[伏罪]百科解釋
伏罪,原指受到應有的懲罰;現指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見《史記·循吏列傳》:“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 更多→ 伏罪
[伏罪]英文翻譯
admit one's guil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