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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   [wǔ zuò]

[仵作]基本解釋

舊時官府中檢驗命案死屍的人;法醫

[仵作]詳細解釋

  1. 舊時官府中檢驗死傷的差役。亦稱以代人殮葬為業的人。

    唐 李商隱 《雜纂·惡行戶》:“暑月仵作。” 宋 廉布 《清尊錄》:“女語塞,去房內,蒙被臥,俄頃即死,父母哀慟,呼其隣 鄭三 者告之,使治喪具。 鄭 以送喪為業,世所謂仵作行者也。” 宋 周密 《癸辛雜識別集下·借屍還魂》:“ 建康 有 陳道人 常與仵作行人往來飲酒甚狎,仵問道人將何為?因曰:‘吾欲得一十七八健壯男子屍。’一夕,忽有 劉太尉 鞭死小童,仵輿致之。”《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知縣是有了成心的,只要從重坐罪,先分付仵作報傷要重,仵作揣摩了意旨,將無作有,多報的是拳毆腳踢致命傷痕。”《清史稿·食貨志一》:“凡衙署應役之皁隸、馬快、步快、小馬、禁卒、門子、弓兵、仵作、糧差及巡捕營番役,皆為賤役,長隨與奴僕等。”《負曝閒談》第一回:“ 陸華園 裝作受傷,弄了兩個人扶著,扶到縣裡, 元和縣 大老爺把呈子看了一遍,叫仵作下去驗傷。” 端木蕻良 《朱刀子》:“小少爺殺死了 路老二 的閨女 翠花 ,現在‘仵作’正在驗屍呢!”

[仵作]百科解釋

舊時官府檢驗命案死屍的人,由於檢查屍體是件很辛苦的事,而且古代的封建思想嚴重,因此一般在檢查屍體的時候由賤民或奴隸檢查屍體並向官員報告情況,也就相當於是現代的法醫。 清末改稱檢驗吏,北洋政府時期仍有沿用。舊時官署中檢驗死傷的吏役,稱為“仵作”。《清會典·刑部》:“凡鬥毆傷重不能重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驗,該管官即帶領仵作親往驗看。”這就是說,仵作是官府所雇用的專門為刑事案件檢驗傷勢的專業人員。之所以要“親往驗看。”還含有查勘現場之意在其中。 更多→ 仵作

[仵作]英文翻譯

coro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