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合理的買賣。
“現貨交易”的對稱。商品交易所中以期貨契約形式買賣的方式。契約規定賣主把某種商品在將來某一時間和地點交給買主。期貨交易參加者大致有兩種人:一是為了套期保值的目的,避免成交的商品因價格變動而遭受損失;另一是買者和賣者都是預期價格上升或下跌,而在兩次交易中謀取差額利益的買空賣空投機者。世界上許多國家允許進入期貨交易的領域不只限於商品實物,也包括金融資產如有價證券、外匯、商業票據等。
售出賣主並不實際具有的貨物、抵押品、外匯的一種交易
買賣股票、公司債、公債等有價證券的處所。最早的證劵交易所是1613年設立的 荷蘭 阿姆斯特丹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