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證實案情的人(區別於物證)
由證人提供的有關案件事實的證據。如:物證、人證俱全,案件可以結束了。
泛指能證明有關事件真實情況的人。
高雲覽 《小城春秋》第二九章:“喏, 田伯 也在你這兒,這是人證。”
“物證”的對稱。在司法實踐中把與人的意識活動有關的證據統稱為人證。它是有思維能力的人提供的。 更多→ 人證
testimony of a wit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