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宋 時,中書省各官員,對軍國大事因所見不同,須分別在文書上籤具意見並署名,謂之“五花判事”。《資治通鑑·唐太宗貞觀三年》:“故事:凡軍國大事,則中書舍人各執所見,雜署其名,謂之五花判事。” 宋 蘇軾 《謝中書舍人表》之一:“雖四戶擅權,非當時之公議,而五花判事,亦前代之美談。”
...。三木論囚,五花判事,個個待公方決。鸞鳳清標重睹,駟馬高門須設。揮袂處,望甘棠召伯,教人淒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