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簽訂。內容為:中國政府將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包括香港島、九龍、“新界”)行使主權。英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中國。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將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除外交、國防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自治權,現行法律基本不變;行政官員由當地人擔任,香港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中船蘆港且潛避,小船無知唱歌去。郡符昨下吏如虎,快槳追風搖急櫓。村人露肘捉頭來,背似土牛耐鞭苦。苦辭船小要何用?爭執洶洶路人擁。前頭船見不敢行,曉事篙題斂錢送。船戶家家壞十千,官司查點侯如年。發回仍索常行費,另派門攤雲僱船。